EB5移民投资者
什么是EB5?
美国国会于1990年设立EB-5投资移民项目,旨在为美国引入新的投资资本,并为美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EB-5项目基于三大核心要素:(1)移民投资者的资本投资;(2)投资于一家新的商业企业;(3)该企业创造就业岗位。
1. 资本投资要求
资本系指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以外籍企业家个人所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务,前提是该外籍企业家承担个人及首要责任,且作为申请基础的新商业企业资产不得用于为该等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所有资本均应以美元按公平市场价值计价。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获取的资产,不得视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所规定的合格资本。
2. 新商业企业要求
所有EB-5投资者均须投资于一家新的商业企业。新商业企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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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9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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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9日当日或之前设立的企业,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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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后经重组或重整,形成新的商业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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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资得以扩张,导致企业净资产或员工数量增长至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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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是指以持续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任何营利性活动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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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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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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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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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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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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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可为公有或私有)
上述定义还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商业企业,前提是每一家子公司均从事以持续经营合法业务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
3. 就业创造要求
投资须在移民投资者以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入境后的两年内(或在特定情况下,于两年期满后的合理时间内),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作为替代方案,投资须创造或保留直接或间接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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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就业是指EB-5投资者直接投入资本的商业企业内,为合格员工提供的实际可识别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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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就业是指因EB-5投资者投资于与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而附带产生或由此创造的就业岗位。外国投资者仅在与区域中心相关联的情况下,方可使用间接就业计算方式。
注:投资者仅可在投资于困难企业的情况下,方可计入所保留的就业岗位。
EB-5案件证据准备一般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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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的不一致之处:文件不一致可能存在合理原因。例如,购房预售合同中标注的尺寸可能与其它文件中的实际尺寸存在差异。提交文件时,若能就不一致之处提供解释和佐证,将大幅降低收到补件通知(RFE)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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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无法提供:如有可能,请解释某份文件无法提供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若声称因原公司已不存在而无法提供过往工作证明,应提交该公司已解散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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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明价值”是指文件是否能够证明或支持某项主张或资格要求。例如,政府出具的所得税申报表作为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其证明价值和可信度远高于家庭成员或朋友出具的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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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不完整:USCIS要求所有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均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确保在提交前将所有外文文件完整翻译,可降低收到补件通知或澄清请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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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琦(Qi Zeng)
曾琦律师专长于H1B、EB-1、EB-2签证、婚姻绿卡以及学生移民相关业务。她提供量身定制的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精心准备文件。务实诚信,绝不夸大其词。严格保护客户隐私,竭力帮助学生和专业人士获得美国移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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