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O1

何为O-1A类具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个人?

O-1非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拥有杰出能力,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具有卓越成就记录,并已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个人。

O类非移民签证常见分类:

  • O-1A:适用于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不含艺术、电影或电视行业)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 O-1B:适用于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具有卓越成就的个人。

  • O-2:适用于将随同O-1艺术家或运动员赴美,以协助特定活动或演出的个人。对于O-1A,O-2的协助须为O-1A活动的“组成部分”;对于O-1B,O-2的协助须为完成O-1B制作的“关键环节”。O-2工作者须具备与O-1相关的关键技能和经验,且该工作无法由美国本土工作者胜任,对O-1的成功表现至关重要。

  • O-3:适用于O-1或O-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

基本资格要求

申请O-1签证,受益人须证明其凭借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而具备杰出能力,且系临时赴美继续从事该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

  •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杰出能力”指专业水平达到该领域极少数顶尖人士的层次。

  • 在艺术领域,“杰出能力”指“卓越”水平,即通过技能和认可度体现出远高于通常水平的艺术成就,使该人士在艺术界被视为著名、领军或知名人物。

  • 在电影或电视行业,受益人须证明其具有“卓越成就”,即技能和认可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使该人士在该领域被视为杰出、显要或领军人物。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须提供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副本,或口头协议条款的摘要(该协议为受益人提供雇佣依据)。
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接受口头合同,但须提供口头协议要素的汇总证明。该证明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方之间的往来邮件、协议条款的书面摘要,或任何其他能证明口头协议已成立的材料。

Why choose Lawyer 
曾琦(Qi Zeng)

曾琦律师专长于H1B、EB-1、EB-2签证、婚姻绿卡以及学生移民相关业务。她提供量身定制的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精心准备文件。务实诚信,绝不夸大其词。严格保护客户隐私,竭力帮助学生和专业人士获得美国移民身份。

CONTACT

联系我们

我们的地址

地址:36-40 Main St, Suite 505, Flushing, NY 11354

电子邮件: info@newlandlawfirm.com
电话: (212)257-1932

​微信:zengqilaw

 

点击这里找到我们

© Newland Law Firm.P.C. 纽约诚致律师事务所

  • LinkedIn
  • Twitter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