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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E2

什么是E1条约交易者和E2条约投资者?

E-1 非移民签证类别允许条约国(与美国保持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国民入境美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际贸易。此类人员或合格组织的特定雇员也可能符合该签证资格。

E-2 非移民签证类别允许条约国(与美国保持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国民在向美国企业投入实质性资本时入境美国。此类人员或合格组织的特定雇员也可能符合该签证资格。

E-1 条约贸易商资格要求

  • 申请 E-1 分类,条约贸易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为与美国保持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从事实质性贸易;

  • 在美国与使其具备 E-1 申请资格的条约国之间开展主要贸易。

  • 贸易是指美国与条约国之间以对价为基础进行的现有国际商品交换。贸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 商品

  • 服务

  • 国际银行业务

  • 保险

  • 运输

  • 旅游

  • 技术及其转让

  • 部分新闻采编活动

  • 实质性贸易一般指大量国际贸易项目的持续流动,涉及一段时间内的众多交易。交易金额或数量没有最低要求。虽然交易金额是衡量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但更注重交易次数多、交易金额大的贸易往来。

  • 美国与条约国之间的主要贸易

  • 当国际贸易总量中超过 50% 发生在美国与贸易商的条约国之间时,即构成美国与该条约国之间的主要贸易。

E-2 条约投资人资格要求

  • 申请 E-2 分类,条约投资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为与美国保持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

  • 已在美国一家真实企业中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实质性资本;

  • 寻求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发展和指导该投资企业。可通过证明拥有企业至少 50% 的所有权,或通过管理职位或其他公司机制掌握运营控制权来予以证明。

  • 投资是指条约投资人将资本(包括资金和/或其他资产)以商业目的投入风险中,以获取利润。投资资本须在投资失败时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条约投资人须证明资金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犯罪活动。

  • 实质性资本的定义:

  • 与购买现有企业或设立新企业的总成本相比具有实质性的关系;

  • 足以确保条约投资人对企业成功运营的财务承诺;

  • 其规模足以支持条约投资人成功发展和指导该企业的可能性。企业成本越低,投资额按比例须越高,方可被视为具有实质性。

  • 真实企业是指为营利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活跃且正在运营的商业或创业实体。该企业须满足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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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琦(Qi Zeng)

曾琦律师专长于H1B、EB-1、EB-2签证、婚姻绿卡以及学生移民相关业务。她提供量身定制的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精心准备文件。务实诚信,绝不夸大其词。严格保护客户隐私,竭力帮助学生和专业人士获得美国移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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