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无媒体无奖项,O1B弱案件获批
批准件见图2。 用了三个O1B标准 1:参与杰出声誉的制作或项目。 我们不仅要证明你过去曾经参加过这些大制作,还需要证明你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会继续进行大制作。 这个申请人在这一条上其实不算特别强。 他确实参与过两次大制作,但这两次项目本身是以公司为主导,在关于项目的媒体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到个人。 所以我们在这一部分的重点,放在了公司证明信上,主要通过公司证明信来说明申请人的参与情况。 2:在知名公司担任重要职位 同样需要证明过去 + 未来。这位申请人确实在两家业内知名公司任职过。同样,职位证明部分主要依赖公司证明信来完成。 不过小曾attorney有一个观察:现在移民官往往不会过度质疑职位本身,很多案件更容易卡在“公司是否真的知名”这一点。如果公司本身有媒体报道,行业认可度高,有愿意出强有力的公司证明信,这一条通常就比较容易通过。 这个案例刚好属于这种情况:申请人所在的两家公司都有不少媒体报道,随便检索都能找到相关资料。所以虽然申请人个人履历不算特别突出,但反而因为踩中了移民官的判断重点,这一条得以顺利通过。 3专
ZENG QI
12小时前讀畢需時 2 分鐘
bottom of page